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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时间:2019年09月10日 11:27点击数: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我省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及山西省教育厅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教财[2007]1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实行学生申请、民主评议与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分别担任组长、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计财处、后勤管理处等有关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困难情况和受资助情况进行记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组牵头,成员应包括院团委书记、院教学秘书、学生政治辅导员等,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以班为单位,成立以学生政治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其中班干部人数比例不得超过5%)。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内公示。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第九条  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将分为三档,即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具体的认定标准为:

(一)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正常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后,学生无法维持在校月生活费的,属于“一般困难”;

(二)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正常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属于“困难”;

(三)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临汾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属于“特殊困难”。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档次要结合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并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予以综合评定。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9月中旬进行调整;如遇特殊情况,可不受时间限制,随时可以认定。学生工作部(处)、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和任务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对需要进行家庭经济困难申请的在校学生,向其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根据个人情况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需提供乡镇民政部门的特批证明、遭遇重大突发事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家庭需提供相关事件发生材料)。

第十三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工作部(处)布置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班级的认定评议小组要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的生活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在本班级内组织民主评议,认真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要召开专门会议,对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的评议结果进行严格审核;认定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全班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将审核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处);如有人提出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部(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部(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责成学院认定工作组做出调整。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部(处)对学院上报的审核结果进行资格复查,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请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审定。审定结果将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各类奖助学金与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最终依据。

第十六条  根据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审定的结果,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学院认定工作组和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认真填写《山西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在由认定评议小组进行评议时,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监督

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部(处)和学院认定工作组在每学年内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对困难和特殊困难两个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尽可能逐个核实,其中有条件的可以进行走访慰问。在核实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院应加强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其家庭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好转,学院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条  学生工作部(处)和学院应对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其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水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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